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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

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

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

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教〔2009〕173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原则是:总体规划、

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第三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合

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在年度预算批复额度和预算

科目内支付,不得开支未列入预算科目的项目,各类开支应

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中小

型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

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设备额度

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

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

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

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

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或参与学

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

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

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

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

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

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

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

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25%。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支付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

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

相关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

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

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

贴和福利支出;

(二)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三)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

(四)不得偿还学校债务;

(五)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

(六)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组

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预算,

下达年度预算额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小组在额度内

提出项目预算分配建议,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领导小

组审定,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提出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学校基

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纳入学校总预算。

第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包括预算表和预算说

明书两部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

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书。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

务部门对项目预算书进行审核。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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