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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师生生命财产

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

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校区、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

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

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离退

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及聘用的临时工均需到保卫处办理注册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凡需出具集体户口证明的在校生学习机动车驾驶的,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

系签署意见,在保卫处开具户籍证明后,到正规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驾驶。

第七条、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

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八条、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年审时,驾驶人员须到保卫部门进行初

审后,集中或个人持年审表和驾驶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年审。

第九条、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

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并按规定行驶。

第十条、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和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方可驾驶工程车

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

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驶,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

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七日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将校属机动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备

案,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由转出车辆的单位、个人承担相关

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八条、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部门备

案。

第十九条、在校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

第二十条、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

良好。

第二十二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

安装防静电设施。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

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特殊工作

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非机

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

逐或曲折行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车和试刹车。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

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八条、校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

坏。

第二十九条、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

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

面、有关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第五章、机动车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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