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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1.1.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企[201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业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下属各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单

位)。

3定义

3.1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

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

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3.2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

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

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3.3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

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

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4管理职责

4.1综合管理室

4.1.1负责制(修)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1.2负责审核矿业公司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并纳入公

司全面预算编制。

4.1.3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费的会计核算管理,建

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台帐。

4.1.4协助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

4.1.5负责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

用情况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2安全管理室

4.2.1协助制(修)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2.2协助审核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4.2.3负责指导界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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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

4.2.5负责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

用情况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设备工程室

4.3.1负责监督各单位在“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

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提取作为标书的内容之一。

4.3.2要求中标单位严格按标书中约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用。

4.3.3对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的,监督各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

期整改。

4.4党群管理室(工会、团委、纪委)

负责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5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5.1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5.1.1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

吨10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

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5.1.2在2012年2月14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

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

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

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1.3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

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5.2冶金企业

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

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营业收

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5.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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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各单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

当提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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