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2018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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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期发行“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

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或“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

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

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

有一致性。

1

3、本所律师仅就本期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均

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

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4、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律师只能依赖于发行人的口头陈述与承诺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示或

其他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

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向交易商协会进行报送;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但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交易商协

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

人的本期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82664935642P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靖江市口岸联检服务中心大楼三

2

楼,法定代表人为杨玉江,注册资本为1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码头、内港池港区市政基础设

施项目开发、建设);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投资与资产管

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工程建筑;土地整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房

屋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建筑用机械及设备租赁、维修;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材、水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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