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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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细致规范投资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分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条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管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避免重复投资。

第四条出资方式。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股权(经审核批准)等方式。股权投资过程中,可根据现实情况,选择采用不同的出资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董事局

集团公司董事局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过程实施项目初审、预案审批、作出最终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

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局授权成立,为董事局管理投资活动的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对集团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进行统筹、审核、分析、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议事规则如下:

投决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委员若干,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推荐,并由董事局任命。

投决会根据投资项目决策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投决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投资项目材料需在投资决策会议召开日前七天递交给投决会成员,成员应认真阅读投资项目材料。

原则上每位委员必须参加决策会议并投票;确实不能参加决策会议,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会后对会议形成的决议作出书面意见书;投决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投决会委员在讨论过程中,应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有权质询投资过程中各个环节,勇于承担投资相关责任。

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投反对票的对外投资项目,决策不通过,投资项目中止,资料归档;对于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的对外投资项目,最终是否通过投资决策,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决议认为项目投资资料不全的,应发回投资项目专项小组补充后,再行召开会议讨论。

对于投决会表决中止的对外投资项目,经投资项目专项小组负责人提议,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联署,可以在首次决策会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多两次复议申请,申请对该项目再次进行投资决策;复议申请的前提是,复议申请人认为通过补充调研,上次投资决策会上提出的重大问题已经得到根本解决;复议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联署委员签名;复议讨论过程同于首次会议。

(八)投决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及缺席委员姓名、参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议程、议题、委员发言要点、最终决议、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反对或弃权的原因及投票人姓名)等内容。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投决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条投资项目专项小组

投资项目专项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是由集团公司内部和外部金融、投资、财务、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各部门的职能工作人员组成的投资团队。项目小组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长在小组成员中指定;设组员若干名。

项目小组主要负责《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准备、决策、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后续整合管理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岗位职责说明书中规定的职能和责任分工,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具体的服务和支持工作。

决策权限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须在下述规定的额度权限内实施:

(一)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预案和合同,由集团公司董事局集体研究决定,经出资审核、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资预案和合同,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预案和合同,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投资预案和合同,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不论额度大小,所有投资合同均须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第四章准备程序

第十条项目来源

通过媒体、网络征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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