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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兴安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论文产生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
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
为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增
加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文件内容的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
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
三,工作目标
(一)养老服务体系愈加健全。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
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
位占不低于50%。
(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到2022年年底,
确保我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达标率达100%,社区
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90%以上、各县至少有1所特困人员供
养服务设施,主要用于农村特困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专业护
理(敬老院)。
(三)养老服务队伍进一步扩大。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领
导和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和经常性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养老服
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按规定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
员培训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到2022年末,全区养老
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四)更有效的养老监管体系。要强化老年人权益保护,
构建以信用为主线、以质量为保证、放权和监管相结合的综合
服务管理体系,使养老服务标准更规范、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提
高。
四,文件的实施范围及相关时限
本文件由大兴安岭地区负责实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作出了调整。
五、文件所需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文件内容要点,重要关键词解读,理解难点,执行措
施要求
无
七、新旧政策的对比,或与以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以前
出过同类论文)
无
八,论文中需释明之处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把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并与老旧小区改造
及其他城镇建设工程相结合,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新
建、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
至20平方米的标准,采取政府回购,出租,改建等措施,因
地制宜地补足养老设施。确保2022年前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达标率达100%。探索研究以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养老服务设施
的问题。尊重市民意愿,协调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可达性、
适老化、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改造工作,指导老人家庭进行住宅
和家具设施的适老化改造。
依据《黑龙江省城乡社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指导意
见》(黑民发〔2019〕6号)中“一、配套指标(一)新建住
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用房》;(二)已建的应按照15~20平方米/户调剂解决”。
(二)切实扩大农村养老服务。把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设施(敬老院)的建设列入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改造提升工
程,促进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的开
放。逐步改造成为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中心。2022年前,各
县至少有1所特困老人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主要用于对
农村特困户高龄、失能和残疾老人提供专业照护。探索发展
农村互助养老,通过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的形式举
办经营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可持续发展模式。
依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
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
80号)中“一、确定总体目标要求。到2022年年底,根据填
平补齐的原则,保证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县级供养服务
设施,主要用于失能和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专业护理(敬老
院)。”
(三)增强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
机构兜底保障功能,优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和计划生育等
特殊家庭及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进行免费或者低
收费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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