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6]第986-1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BlockD,ParkviewGreen,9DongdaqiaoAvenue,Beijing100020,China

Tel:8610

Fax:8610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2016年度

第一期人民币3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意见书”)。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

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

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

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等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

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对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1

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

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

在本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八)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审查要求引用本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发行人本期超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系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AA林妹妹(W.L)品牌买手店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