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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安全保卫制度

库房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国

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以

下简称储备仓库)。

第三条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第四条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

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人身安

全。各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忽视职工人身安全。

第五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以防火灾、防抢劫、防

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恐怖活动和突发事件、防治安灾害事故为

重点,加强重要部位的守卫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治

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确保国家储备物资

和储备仓库的安全。

第六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

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系统的安全

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储备物资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所

辖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

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将安全

保卫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和计划;

(三)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

(四)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

(五)布置、检查、安全保卫工作;

(六)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

建议;

(七)处理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储备仓库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

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

第十条储备仓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管理及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储备仓库应当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法

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储备仓库应当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化解不安定因素;

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可能发生的恐怖破坏活动

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技

术防范设施。

储备仓库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技术防范和消

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管理局和储备仓库应当设立值班室,24小时值班。对发

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恐怖破坏活动、突发事件

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

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地

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储备仓库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及时

排除隐患。

第二章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四条储备仓库应当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五条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保卫人员上岗前应

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考

核,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的配备、变更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

关备案。

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

意见。

第十六条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

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

卫机构和保卫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指令。

第十七条储备仓库应当为保卫机构配备安全防护器材、交通和通

信工具,按规定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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