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PAGE
PAGE9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
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
——甲银行诉乙公司、丙银行、丁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应当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仍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应根据债转股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在承兑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部分兑付的持票人有权就剩余票款向前手进行追索。
【基本事实】
2019年5月23日,原告甲银行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转贴现买入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出票人为丙上市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收票人为被告乙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该汇票经背书转让、贴现后,由被告丙银行将票据转贴现给被告丁银行,被告丁银行又转贴现给原告甲银行。现票据流转阶段为“提示付款已确认拒付”。
2019年5月,相关监管部门对乙银行实行接管。2019年7月13日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在电票交易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同年7月,原告收到乙银行支付的案涉汇票80%的票款1,600万元,其余400万元未获偿付。
2019年9月,某中院裁定受理丙上市公司重整案。原告甲银行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确认债权400万元(普通债权)。后丙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据此,原告可获偿50万元现金,另350万元债权以转股方式清偿。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将原告受偿现金和股票提存,但原告未受领。2021年2月,乙银行经法院裁定破产。
原告就400万元未获偿付的票款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未果,故诉请被告乙公司、被告丙银行、被告丁银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款400万元,以及以票款400万元为基数,自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乙公司、丙银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657,189.6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丙银行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在出票人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不因此丧失票据追索的权利。但在重整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原告不能拒绝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理由在于:从法律规定看,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告向前手追索的范围应限于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制度安排看,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不予受领偿债财产,有违重整制度的安排。从实践操作看,因管理人提存的偿债财产有受领期限,经过层层追索后提存的财产可能已不复存在,由被告先全额清偿再转付提存财产,操作上难以衔接。从利益衡量看,如原告不受领即不发生清偿效果,被告只能被动承受抵债股票的股价波动风险及不断扩大的利息损失,有失公平。
出票人丙上市公司是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破产重整,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原告债权清偿比例为100%。但因重整计划并未明确抵债股价的计算依据,亦未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故应认定在完成债转股后,出票人不再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债权相对于出票人消灭,但相对于其他前手,债权仅在已实际清偿的范围内消灭,原告仍可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部分向前手进行追索。
其次,原告在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金额认定,涉及原告可获抵债股票价值的确定。鉴于重整计划于2019年12月30日执行完毕,抵债股票系丙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转增股本于2019年12月31日上市交易,考虑到丙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偏低,为减少股价波动性,客观反映股票公允市场价格,可按丙上市公司转增股本上市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股票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即每股1.44元,计算原告债权在重整程序中获得实际清偿的金额。由此,计算出原告未受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为2,657,189.6元。
再次,关于原告已实际受领承兑人部分清偿的情况下,是否可就剩余票面金额进行追索。法院认为,票据规则应当适应电子票据时代,除非与法律规定明文冲突。《票据法》对于部分承兑付款以及票据金额的拆分追索,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对案涉票据仍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并未拆分。原告通过电票交易系统向被追索人交付票据亦无障碍。因此,在法律对票据拆分追索并未明确禁止、亦无明文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量电子票据的发展实践,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对于持票人已受领承兑人部分清偿的情况下就剩余票款进行追索,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持票人作为主协议签署方,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半浸式螺旋桨推进装置技术指南》2024.pdf
- 1935-2022年跛脚鸭国会会议(第74届至117届国会).pdf
- 2019—2023 年上海法院涉普惠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中英文版).pdf
- 2022年退休账户的所有权_明确缴款计划和个人退休账户的金额.pdf
- 2024年广东法院“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pdf
- 2024年广东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pdf
- 2024年广东法院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pdf
- 2024年中国AI大模型场景探索及产业应用调研报告.pdf
- 2024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四批典型案例.docx
- 2024松江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创新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doc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