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定稿)201507301.pdfVIP

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定稿)2015073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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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的法律

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

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传真:010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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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的法律

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D201507311820330062CQ号

致:重庆市双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

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重庆市双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陈震、吴坤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的“重庆市綦

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本期票据”)持

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

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指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以下简称“《会议规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

小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对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和本次会议召集人的如下保

证:

1.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事实和材料、其

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的法律

意见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前述材料中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中的签字、印章均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审查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

开过程。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提交备案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会议规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本期票据的主承销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或“召集人”)召集。

2.2015年7月13日,根据《会议规程》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中国银行

在中国货币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发布并披露《关于召开

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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