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pdfVIP

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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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昇律师事务所

JINGSHENGLAWFIRM

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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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昇律师事务所

JINGSHENGLAWFIRM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

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

担任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工作的专

项法律顾问,对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对发行有重大影响的事

实、行为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根据核查和验证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注

册规则》”)、《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

等现行有效的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2

静昇律师事务所

JINGSHENGLAWFIRM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

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已向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

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

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

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

说明,该等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被视为真实无误。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

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流

动性分析)等非律师专业事项。

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

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经办律

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或备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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