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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分账模式税务处理分析

2018年,一系列热点舆论,将影视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在个别

演艺人员因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更是引

发了社会对影视行业税务问题的广泛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对影视行业的税

务合规管理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以该文件精神为指引,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了一场较为轰动的影视行业税务自查自纠的工作。中汇盛胜

长期关注影视行业的税收问题,也做了一些理论分析和探讨。本文旨

在对影视行业中最大的业务特点——“分账制”,以及在该业务模式

下涉及到的各个经济业务主体的财税处理模式进行梳理,并提出可行

性分析。

一、分析背景

事实上,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问题已存在多年。一方面,影视作品

从制作到上映涉及到多家主体,包括影视投资方、制作方、发行方、

各大院线及电影院等。而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上下游相对独立的链条形

交易模式,影视行业的“投资——制作——发行——放映——分账”

的循环业务模式,也决定了该行业在财税处理上会涉及多次收入和成

本的分摊及反复确认问题;另一方面,政策主管部门针对影视行业财

税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几乎空白,目前较为权威且可执行的仅有14

年前发布的《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9号),且仅

针对电影企业的财务处理提出了指引性的要求。因此,实务中,影视

行业各主体的收入成本核算方式及税务处理较为混乱。

二、电影行业核心企业的主体及盈利模式分析

如前所述,一部电影从立项到最终获利,期间需要经过可研分析、

立项、寻求投资、制作、发行(含宣传推广)、放映等多个环节,且

在此过程中,各业务主体都将不止一次的参与到制作投资和获利的环

节中。这也就使得影视行业的主体在整个经济业务行为中,涉及的资

金流、财税环节方面,相对复杂。

1、电影行业的核心企业类型及介绍

2、电影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

如上所述,电影行业的参与主体,大都不会单独存在,也并不止

参与一次经济业务行为,这些主体共同经营了一个核心产品——“影

片”,而影片收益则基本由零散的院线放映收入汇集,再进一步由发

行方或制作方对影片投资、制作、宣发等主体进行集中的收益回馈。

因此,在电影行业逐渐发展和磨合的过程中,就形成了一种行业特色

的盈利分成模式——分账制。所谓“分账制”,是指电影产品在完成

院线票房收入汇集后,扣除必要的支出的剩余部分在实际参与的各方

之间进行比例分配的一种利润分配模式。也正是因为该模式及其涉及

的多主体的复杂性,导致了影视行业的财税处理存在多种模式。

三、案例分析

我们假设一部影片的制作成本为4000万,共有两个投资方,其中

投资方A投资800万元,享受20%的受益权,投资方B投资1200万,

享受30%的受益权,剩余投资及受益权均由制作方承担。在该影片发

行过程中产生2000万的宣发成本。最终,该影片取得的票房收入扣除

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20000万。按

照我们对现行影视行业的普遍做法分析,存在“发行方分账模式”和

“制作方分账模式”两种操作办法。我们以该案例为基础,分别讨论

两种分账模式的财税处理及可能出现的财税风险。

(一)发行方分账模式

以上是发行方分账模式下的主要资金流向。

其中:

归属于投资方A的分账款=(20000-4000-2000)×20%=

2800万元归属于投资方B的分账款=(20000-4000-2000)×30%

=4200万元

在这种模式下,制作方C接受投资方A、B的投资款共计2000万,

按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核

算。发行方D将从各大院线收到的票房收入净额20000万确认为收入,

并直接进行分账。

投资方的投资款支付给制作方,分账时其应取得的收益款由发行

方支付,原投资款由制作方支付,其中从发行方收到的分账款确认为

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行方D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凭证。

完成对投资方A、B的分账后,发行方D将余款全部付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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