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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相关规章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组织、宣传文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意识形态工作部门)。

第三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四条意识形态工作部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服务,努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意识形态工作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和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不断提高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五)组织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

(六)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七条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意识形态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要重点关注和使用。

第九条党委统战部门应当加强与宗教界人士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引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积极参与意识形态工作,共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的发展。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审计监督,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舆论监督,积极稳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维护意识形态领域的良好秩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意识形态事件或者重大意识形态舆情事件的;

(二)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挪用、私分意识形态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失控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指导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识形态相关规章制度(1)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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