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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材建设的困惑与思考
商法学作为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要求各高等院
校法学专业均应当开设这门课程,而相对于法学专业的其他一些课程,
“商法学”在课程建设、教学模式、教材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有学者认为,商法学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精品教材匮缺,教学方法
陈旧,课程不能充分反映日新月异的商事实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
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法教学与商事实践的隔阂日益加深:此外,
由于商法的技术性和实践性很强,学习难度大,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特别是在教材建设方面,其成熟程度和发展速度离课程建设的客观需
有必还存在距离,甚至和商法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及其在
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还不相适应,需要对商法学教材建设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推进商法学教材的改革和发展,来适应法
学专业学生在知识结构和培养模式方面对商法学教材的需求。
一、商法学教材建设的现状
在民国初年,商法学研究在我国开始有了一定的发展,1911年
安徽法学社出版了熊元楷编辑的《商法总则》一书,虽然这本源自于
日本学者志田钾太郎讲义的编译著作仅仅是一种翻译,而不反映我国
当时商事立法以及商法学研究的状况,但至少把西方的先进商法制度
和商法理论引进到了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相当长一段期间我国没有市场经济下的商法制度,在教科书体系中,
商法学也被归入经济法学中。直到20世纪90年代,商法学才从经济
法学中分离出来,逐渐被认为是属于私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从
这个时期开始,逐渐出现了不同模式、不同版本的商法学教科书。
就近20年出版的商法学教材来看,商法学的教材写作分为两种
模式,其一,可称之为分著模式,即商法总论部分单独成书,而商法
各部门法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也单独成书。例如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中国商法系列教材,即分别出版了包
括商法总论在内的五部商法学教材;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
法学系列教材,以单行本出版的模式分别出版了包括票据法、保险法、
海商法等在内的一些商部门法教材。其二,可以称之为合著模式,即
商法总论和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各
商部门法合并成书,例如: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面向21世纪课程
教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上述商法学教材均
采用了这种模式。
客观上说,以上两种商法学教科书的撰写模式应该各有利弊。对
于分著模式来说,由商部门法的多部教材形成相对完整体系的商法学
教科书的并不太多。虽然成体系的分著模式的商法学教科书系列不太
常见,但是,单行的商部门法教科书则数量较多。例如单行本出版的
公司法教科书举不胜举,即使对于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这样的研
究相对薄弱的商部门法学科,教科书数量也为数不少。这种不成体系
的或者说单行本的分著模式,直接体现了商法各部门法在教学中的需
求和重视程度的不同,例如图书市场上数量较多的商部门法教科书,
在商法教学中也占了重要地位。分著模式实际上体现了商法学教材建
设中的实用主义的立场,这和商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不相吻合。
对于合著模式来说,基本上也都不是由一个作者完成全书,而是
以编写的形式,有多名作者按照不同的分工承担不同的写作部分,来
完成全部教材的编写。就目前常见的合著模式的商法学教材,通常商
法各部门法由不同的多名作者完成,最后由主编将各部分汇总编辑成
书。采取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商法各部分由不同的对各部门法有深入
研究的作者分别完成,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不同研究领域的商法学者
的学术优势资源。而实际上,对于商法各部门法来说,由于这些部门
法种类相对繁多,且各具专业独立性、各成体系,因此,强求一名商
法学者对所有的商法各部门法学科都有深入的研究,可能不太现实,
因此,采用合著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现实困难。
虽然存在合著和分著两种模式,但是调研中发现,就多数高校教
学来说,由于授课学时的限制,大多以合著模式的商法学教科书作为
推荐或者指定用书。而分著模式的教科书多被作为教学参考书或者作
为选修课进一步学习时的用书。
二、商法学教材建设的问题
就商法学教材建设的发展来看,近20年来,经过了商法学者的
努力和尝试,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商法学教科书也在不断地进行
改进和创新,以体现和回应商法学在整个法学学科以及在整个社会发
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同样也无法回避商
法学教科书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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