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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范文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房屋的安

全状况进行科学判断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重要手

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准确、规范的重要性,切

实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管理,注重提高鉴定人员业务素质,

注重鉴定文书质量。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各区(顺德区除外)开展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办理全市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入佛

山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工作。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

作;负责办理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的推荐上报;对鉴定单位

出具的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鉴定单位按照谁鉴定谁负责原则,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负主要

责任,受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就鉴定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鉴定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秩序

(一)登记备案业务管理

本市具备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市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

务前,应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材料经单

位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手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房屋安

全鉴定业务需求确定全市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数量,通过登记备案或

年度考核的鉴定单位才可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鉴定单位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前应向委托人说明危险房屋鉴

定与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在目的、范围、依据、深度以及收费等方

面的差异。

因本地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

屋安全鉴定业务。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前应先经房屋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房产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承接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市外房屋安全

鉴定单位,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

报告进行备案。

(二)登记备案申请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申请、资格考核

手续或市外鉴定单位单项业务承接登记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佛山市外房屋安

全鉴定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诚信经

营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注

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事业单位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相应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5、单位技术负责人(60岁以下)的毕业证、技术职称证或国

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身份证、专职从业证明(在职社保

证明等)及有效的工作经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实名签名表

和印鉴(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以及10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

量检测、建筑工程设计的工作经历);

6、鉴定人员的毕业证、技术职称证、身份证、专职从业证明

(在职社保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实名签名表及市房屋安

全鉴定继续教育证明(20学时,初次申请可不提交)。鉴定单位设

立专职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技术人员须有5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

筑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7、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至少一年期,至少

200平方米),鉴定活动中所需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有效凭证的原件

和复印件(包括仪器设备资产权属证明)等;

8、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材料。

(三)鉴定单位年度考核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一

次考核,并统一公布通过考核的鉴定单位名单。鉴定单位有以下违

规行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下一年度登记备案资格,

情节严重的,立即取消其登记备案的资格:

1、鉴定人员资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

3、故意拖延鉴定时间的;

4、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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