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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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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各国公认,普遍接受。(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

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若

被其破坏,整个国际法体系会被动摇和坍塌。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中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它“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

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

始得更改之规律”。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

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

背或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

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必须符合上述

其他要求。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国家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

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

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只是对国家这种最基本属性的一种宣示和确认。

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国家在国内

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

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第二,对外独立权。国家在对他国的交往和

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

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

第三,自保权。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

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由最早法国博丹提出的君主作为

主权者的主权说,到卢梭从宪政的角度提出人民主权观,以及当今政

治法律中的主权理论,主权的概念在国内政治和法律中都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概念由格劳秀斯首先引入,强调国

家从产生起就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自从主权观念提出后,人类社会

发生了巨大变化,主权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充实发展。但当今国际社会

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作为的基本单位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主权仍然是

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因此,国际法上,对内的最高

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仍然是主权的最基本特征和表现,即使主权的具体

内容和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全球化成为一种趋势,

国际社会的合作成为必需。这种合作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的,而不

是对主权或主权原则的根本否定。另外,主权者对内拥有最高权的同

时,也意味着义务和职责;对外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须接受公认的国

际法的制约。换句话说,主权从来就不是极端、绝对、为所欲为的,

而是要受到公认的国际法制约。

近年来,“保护的责任”概念和相关论述,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讨论。该论述承认主权的基石作用的同时,强调主权者对内和对外所

承担的责任,主张国际社会对于“不愿或不能履行责任的‘失败国

家’”,应该采取应对行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程序和措施。其实,

主权概念从引入国际法领域时起,就伴随着义务和责任内涵。以后随

着人民主权和宪政制度在各国得到普遍追求和实现,以及国际法律制

度的建立,主权者的承担的责任不断体现在现有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中。

“保护的责任”论述中的概念、依据、规则、程序、方式、机构、机

制等诸多方面,都尚未能在国际社会达成一致,争论、质疑和发展都

将会进行下去。其中关键在于如何摈弃和避免其可能成为一些国家擅

自对他国进行干涉,特别是武力干涉的借口和依据。

(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

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

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

基于主权的性质,任何国家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

经济及文化制度。各国在国际关系中要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在行使

自己主权的同时不侵害别国主权。与他国和睦相处,忠实地履行其国

际义务。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一方面,维护和捍卫国家的领

土完整是一国主权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尊重别国主权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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