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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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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简况

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水产研究

科学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共同承担《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项目编号:

(ZHENGHE-2014-244)。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洪、米娜莎、王联珠。

自2014年5月起,起草组按计划收集整理现行的与水产制品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CAC国际标准、欧盟法规等,同时对原《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GB/T23871-2009)、《水产食品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B/T20941-2007)广泛征求

整合方案和意见,并进行了我国水产制品生产企业现状调研等大量工作。《水产制品生

产卫生规范》初稿先后征询了50余位来自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研机构、认证单位、协会等相关领

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标准草案研讨会2次,同时针对重要指标进行现场监测及验

证,查阅参考文献,汇总数据,最终工作组根据相关方面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了修改和

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确定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

1.范围

本标准是在《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基础上规定了《水产制品

生产卫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框架,因此,本标准仅适用于可食用水产制品的生产、流通

等环节的卫生要求。贝类的去壳、海蜇的盐渍等简易、初级加工的水产制品的生产不适用

于本标准。

2.术语和定义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同时,

2.3条对“水产制品”进行了定义,由于藻类及其制品在《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33)

及CAC国际标准中不属于水产品范畴,另外考虑到水生动物与水生植物的风险不同,

对相应企业的要求也不用,因此藻类等水产制品建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其余术语定义

参照《水产品加工术语》(SC/T3012)中与本标准相关的术语定义。

3.选址与厂区环境

在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3章选址与厂区环境要求的

基础上,为了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本标准中特别强调了3.2.2厂区内虫害及

3.2.3对生产加工无关动物的有效防范要求,以防止对水产制品加工造成交叉污染,确

保产品的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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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厂房和车间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防止潜在污染源,同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降低的加工

延误,并防止成品和原材料之间的交叉污染。起草组在企业调研及专家意见反馈的基础

上,一致认为“厂房和车间”的要求可以直接引用《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2013)第4章的相关规定。

5.设施与设备

设施与设备除了要满足《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5章的基本

要求外,同时依据水产制品的工艺特点,增加条文如下:

5.1.1.2:增加对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储水设施的规定,以规范水质较差地区加

工用水的卫生。

5.1.4.2:基于水产品废弃物水分多且易腐败变质的特点,增加了对废弃物容器及输

送管道的要求,以防止对水产制品造成污染。

5.2.1.3.2:接触水产制品设备、容器和用具的设计与制造要易于日常清洗、消毒和

检查、维护,同时要考虑到水产品易存水的特点,设计上要易于排水。

5.2.1.3.3:设备设计应尽量无缝隙,与产品接触的面应避免凹凸不平和接缝、孔隙、

突出物、螺栓、铆钉、死角等,经过焊接的焊面应平滑,以避免鱼粘液、血、鳞和内脏

等的黏附,减少物理污染的机会,因为粗糙的表面和沟缝是最容易积纳污垢的地方,会

给清洁工作造成不便。

5.2.3.2:防止由于设备维修造成的污染。

6.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的要求参考CAC/RCP52-2003《水产及水产加工品操作规范》中卫生控

制程序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6章的基本要求,考虑所有可

能存在污染的环节,保证生产出安全、卫生的水产制品。

6.1.2:对专用容器标识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同用途容器之间的交叉污染,

盛放加工后产品的容器与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应有明显醒目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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