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管理方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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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管理方案

(一)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

1.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

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的,不

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十字路口、商业步行街等特定的区

域不适合设置停放点的,可设置共享单车禁停标志。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

车停放点的设置管理工作,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以及其他符合条件

的道路上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3.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商业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医院、车站、办公区

和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

4.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取得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相关管

理部门同意后,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放点。

(二)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根据共享单车投放量确定

维护人员数,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保持共享单车停放点干净、整洁,停放有序。

3.城市数字化网格监督员、城市管理志愿者发现共享单车未按规范停放或者

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应当将情况上报智慧城管服务指挥中心,并及时将

共享单车移放到停放点,共同维护交通和市容秩序。

4.共享单车停放点应当对社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共享使用。

(三)运营管理

(1)运营企业

1.在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

能力,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并设立服务机构。

2.应当在投入运营前20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提供具体开展共

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维修服务、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

本;已在本市开展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后20日内按要求

报备。

3.投放车辆的规模应当与全市或者区域使用通行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

企业线上线下服务管理水平相适应。

4.采用实名制管理,建立使用者个人信用制度,引导使用者形成良好、文明

的用车习惯。

5.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购买意外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

6.建立完善的押金管理制度。收取押金的,须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

用户要求退还押金的,退还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7.确保车辆在停放点规范停放,做好车辆停放秩序、运营调度等维护管理工

作。

8.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修,配备专门团队,

及时处理故障;定期对投放车辆开展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难以修复的车辆

及时回收处理。

9.按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信息、车辆使用频

率、车辆运营、信用评价等数据信息,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10.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采集的使用者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11.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外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

1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共享单车出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及整治工作。

13.由于企业自身运营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

前2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清退用户押金

和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

(2)车辆

1.共享单车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

规定。

2.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鼓励推广使用具有车辆卫星定位功能

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3)使用者

1.认真阅读车辆使用说明、安全操作规范,检查所租用共享单车,熟悉共享

单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按照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管理规定、要求和使用指引规

范,文明使用共享单车。

2.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共享单车停放至停放点。不得占用共享单车停放点从

事其他非停放活动,不得损坏相关标识标牌等设施。

3.注册使用共享单车须年满12周岁。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

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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