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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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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行业企业。

职责分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调整、撤销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央企集团)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申请、审核及公告

第七条申请公告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公告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每次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延期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报告,视为放弃规范企业公告。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格式见附3),由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三年一次。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进行监督。

变更

第十七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4)。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发生分立的;

(五)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六)企业经营业务改变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整改

第二十一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

(一)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二)经核实自查自评报告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三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撤销公告

第二十四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一)一年以上无工业机器人相关销售业绩的;

(二)两年以上无新接工业机器人相关订单的;

(三)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五)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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