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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理论基础
在医疗保险制度出现之前,疾病费用主要由个人及家庭负担,这是人
类社会传统的疾病费用负担形式。大约从17世纪开始,在西欧首先
出现了医疗保险的萌芽,即互助保险社的组织形式,但是这种保险组
织并不稳固。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性的“社会保险”才在
欧洲日益兴起,这种民间保险大多是在一种行业或一个地区的基础
上,由劳动者自愿组织的各种互助基金会,共同集资以偿付疾病费用,
属于一种民间的自我保险活动。雇主和政府既不参与其中分担费用,
更没有国家的立法规范。在借鉴民间互助保险基金会运作经验的基础
上,德国政府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
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得到确立。可见,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化大生
产和人类文明的产物,在众多社会保险项目中,是世界历史上立法最
早的一种,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医疗保险也称为疾病保险、健康保险,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使用
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的基本含义非常接近,但有时所表达的内涵和
外延又不尽相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项目,专指社会
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并运用强制手段,向法定范围内的参保
人提供必要的疾病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化保险机制。医疗
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医疗保险不仅补偿参保人由于治疗
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而且填补因疾病而导致的收入减损,其中用
于填补因疾病而导致的收入减损的金钱给付,通常被称为疾病津贴;
狭义上的医疗保险仅仅补偿参保人治疗疾病所需医疗费用。我国通常
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一般是指狭义上的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基本目标是避免参保人员因疾病无法获得基本医治,同时
尽快恢复其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因此,医疗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制
度的共性,又在实践中表现出自身固有的特征,具体表现为费用补偿
的间接性、费用补偿的非定额性、补偿期短而受益期长、医疗保险涉
及关系复杂、医疗服务消费不确定性等,这些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社
会保险项目的基本标志。
二、医疗保险的基本关系
医疗保险制度涉及政府部门、医疗保险机构(买单人)、医院(医疗服
务的供给者)、被保险人或患者(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和雇主(投保人)
等5个方面,医疗保险关系也主要指这5个方面的相互关系。
(一)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在医疗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有:(1)制定医疗
保险法规和政策;(2)规划和构建医疗保险体系;(3)监督医疗保险的
运行;(4)提供医疗救助;(5)对医疗保险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因此,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在医疗保险中都承担着主导责任,并运用公
共权力与公共资源以不同方式干预着医疗保险的运行,但各国政府与
医疗保险的关系并不相同。
(二)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是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事务并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的机构,在多数国家都是公营机构,也有的是由雇主与
雇员代表组成的自治管理机构(如德国)。在实践中,医疗保险机构通
常依法代表国家专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税)的预算、征缴、分配、管理
和监督检查,同时其自身也要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医疗服务供给者。医疗服务供给者包括医院、医生和药店。医院
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关系,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是医疗费用支付关
系;医生与患者直接打交道,掌握患者病情,决定医治手段和费用支
出。药店与患者之间是药品购销关系。可见,在医疗保险中,医疗服
务供给方、医疗服务需求方与医疗保险付费方分别构成三对权利义务
关系,服务提供与费用支付相互脱节。
(四)医疗服务需求者。医疗服务需求者也就是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即由投保人指定的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自然人。在医疗保险中,被保
险人既是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主体,也是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主体
(但在实行雇主医疗保险责任制的国家和实行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国家
除外)。
(五)雇主(或用人单位)。雇主(或用人单位)是医疗保险费用的主要承
担者,在医疗保险关系中是单纯的义务主体。
三、医疗保险的基本模式
医疗保险制度涉及政府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的供给者、医
疗服务的需求者等多个要素。这些要素的不同组合方式形成不同的医
疗保险模式。这种不同的医保模式主要通过不同的筹资方式和支付方
式来体现。目前,国际上常见的医疗保险模式主要有五种:
(一)国家医疗保险模式。也称全民医疗保险或全民健康保险,以英国、
瑞典、爱尔兰、加拿大、丹麦、芬兰等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有:
(1)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2)医保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通过
预算拨款给有关部门或直拨给公立医院;(3)医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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