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涉税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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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涉税要点

支持企业创新减税新政变化及要点分析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

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陆续出台,本

文从新政变化之处、政策适用要点、税务管理要求等方面,对支

持企业创新减税新政予以分析。

一、购置设备支出叠加扣除优惠新政

28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

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以下简称

“设备”),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

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给予企业实实在在的双倍税前

扣除优惠。

新政享受优惠的主体限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凡在2022年第

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但

未要求所购设备必须用于研发,也无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限制,在政策执行中需关注以下三个要点。

要点一:设备必须是今年四季度“新”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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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设备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且在会计核算中按照固

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企业购进的作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商品等

用途的设备,不适用28号公告。实务中要避免两种误解,一是

所谓“新”,是新增的意思,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强调“新”,

仅为区别于企业原有资产。二是所谓“购置”,仅指以货币形式购

进、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并不包括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投资者

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以其他方式新增固定资产情形。

要点二:准确把握税前扣除时点。

对于税前扣除时点的确定,涉及两个关键时点。

一是要确定资产的购进时点。设备购进时点必须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方可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购进时点的确认原则为,以货币形式购

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以发票开

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

认购进时点。对于分期付款、分批开具发票,以及赊销方式下销

售方取得全部货款后方才开具发票等特殊情形,以固定资产实际

到货时间来确认购进时点。

二是要确定资产的税前扣除时点。为使高新技术企业更快享

受新政红利,28号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突破设备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扣除时点的一般处理原则,无需考虑设备

是否已投入使用,以及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只要资产

购进时点在2022年第四季度,就允许在2022年度当年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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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同时按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

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例1】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适用叠加扣除优惠政

策的主体资格条件。A公司于2022年12月以银行存款购进一

台单位价值为800万元的设备,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鉴

于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以货币形式购置设备的时间在2022

年第四季度内,满足28号公告要求,可以按规定在2022年

度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800万元,并且加计扣除800万元。A公

司购置该设备可在税前扣除1600万元(800+800)。

要点三:不可任意变更适用政策。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选择适用或放弃叠

加扣除优惠新政。如处于定期减免税期间,或考虑叠加扣除优惠

新政形成税收与会计处理差异调整,产生的财务核算负担及遵从

风险等因素,部分企业可能选择放弃设备叠加扣除优惠新政。

为避免发生恶意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现行政策规定,企业

当时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任意变更适用政策的规定,仅是针对单个设

备而言,单个设备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设备选择享受一次

性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享受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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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

式。根据现行政策要求,一次性税前扣除设备需留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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