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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第一篇: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
理办法》、《会计法》和财政部、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财务收支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室,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谋发展,依法纳税和上交会
员费。
第二条配备兼职会计和出纳,负责机构日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
务的处理。严禁做两本账。
第三条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主管部
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业务收费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执行。由机构
财务室统一收费统一出具税务发票,禁止鉴定人和辅助人员私自收费,
禁止打白条。
第五条费用支出,坚持三原则:一是签字人与会计、出纳分离;
二是节约开支;三是重大支出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专职和兼职人员的工资、业务津贴、福利费由所长办公会议讨论
决定,由所长批准发放。
差旅费参照有关标准,由所长批准后报销。
办公费所长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报销。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更新,由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资金管理,收入资金由机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转移、
挪用、截留。按总收入提留5%的风险基金(含错鉴责任赔偿金)、8%
的发展基金。
鉴定人的提成比例不得超过个案收费的50%。
复核人的提成比例不得超过个案收费的10%,严禁超过执业范围
提成。具体数额由所长办公议决定。
第八条鉴定人的省协会个人会员费、年度培训费,鉴定收入所得
税、文印费等,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鉴定人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上交错鉴保证金500—1000元,
当年鉴定无过错,延续到下一年度。当年未办案者,次年仍按此标准
交费。
第十条本中心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十一条本中心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票据,经本中心负责
人批准后报销。
第十二条本中心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
基金,以保障本中心的持续发展: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二)风险基金;
(三)教育培训基金;
(四)发展基金。
第二篇: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
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
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
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
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
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
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
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
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
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一核对,及时发现
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
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
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
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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