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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第一篇: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

理办法》、《会计法》和财政部、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财务收支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室,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谋发展,依法纳税和上交会

员费。

第二条配备兼职会计和出纳,负责机构日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

务的处理。严禁做两本账。

第三条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主管部

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业务收费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执行。由机构

财务室统一收费统一出具税务发票,禁止鉴定人和辅助人员私自收费,

禁止打白条。

第五条费用支出,坚持三原则:一是签字人与会计、出纳分离;

二是节约开支;三是重大支出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专职和兼职人员的工资、业务津贴、福利费由所长办公会议讨论

决定,由所长批准发放。

差旅费参照有关标准,由所长批准后报销。

办公费所长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报销。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更新,由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资金管理,收入资金由机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转移、

挪用、截留。按总收入提留5%的风险基金(含错鉴责任赔偿金)、8%

的发展基金。

鉴定人的提成比例不得超过个案收费的50%。

复核人的提成比例不得超过个案收费的10%,严禁超过执业范围

提成。具体数额由所长办公议决定。

第八条鉴定人的省协会个人会员费、年度培训费,鉴定收入所得

税、文印费等,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鉴定人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上交错鉴保证金500—1000元,

当年鉴定无过错,延续到下一年度。当年未办案者,次年仍按此标准

交费。

第十条本中心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十一条本中心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票据,经本中心负责

人批准后报销。

第十二条本中心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

基金,以保障本中心的持续发展: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二)风险基金;

(三)教育培训基金;

(四)发展基金。

第二篇: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

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

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

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

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

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

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

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

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

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一核对,及时发现

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

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

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

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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