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跨年度涉税处理3大注意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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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跨年度涉税处理大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

简称宁波12366热线)数据显示,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纳税人

咨询跨年度涉税事项处理问题。

其中,企业跨年取得收入、自建固定资产跨年取得发票、个

人大病医疗费用跨年支出等事项的税务处理,是纳税人缴费人关

注的热点问题。

Q:跨年发生的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A:实务中,一些企业可能发生跨年度业务。例如,年底交

付款项、次年交货,或者货物已发出、款项次年交付等情况——

这就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例如,A公司从事服装批发业,于2023年12月采用直接收

款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服装,已于12月20日发货,未开具发

票。12月25日,A公司取得了甲公司签字盖章的货物签收单,

但于2024年1月1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那么,该笔业务的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何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

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1

AA

款凭据的当天。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货款和取得甲公司的货物签收单,应按孰早原

A

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

20231225

务发生时间为年月日。

B20238

再例如,公司为汽车制造企业,年月委托乙公司销

20231231

售汽车,汽车已发出,但截至年月日未收到货款和

代销清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委托其他

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180B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因此,公

司在2023年增值税不确认收入,如一直未收到货款,则应在2024

年发出汽车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的收入。

Q:跨年度取得自建固定资产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A:企业在自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工程跨度时间长、

结算时间滞后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种常见情形:建成的固定资

C

产已经开始投入使用但有些工程发票还没取得。公司财务人员

12366202361

就向宁波热线咨询:自建的固定资产于年月日

202415

投入使用,年月日取得全额发票,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

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

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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