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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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汇编

Q:1、工业企业将自有土地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

以按照20%加计扣除?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

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

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

的扣除。”

Q:2、软装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

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

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

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

Q:3、土地由政府拍卖取得的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

值税?

A:[1995]6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号)

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21

(财税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

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

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

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

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补偿的一方,如果符合财税[2006]21

号中上述规定的,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Q:4、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

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

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

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

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

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

2

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

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

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Q:5、旧城改造期间转让自有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1995006

字[]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

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

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

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关

200621

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此作出

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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