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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主要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

冶金行业主要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

一、我国主要安全生产法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

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

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

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

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

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

工作网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

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

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

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

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

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

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

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

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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