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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

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

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

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

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

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

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

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

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

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

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

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

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

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

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

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________;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

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

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

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

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

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

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

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

境条件符合藏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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