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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经营主体保护评价指标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经营主

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经营主体保护的制度设计、实施及其评价。针对特定地区(如

自贸区、经济特区、产业园区等)的特殊情况,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为具体细化的地方标准或行

业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营商环境businessenvironment

经营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

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3.2

经营主体marketentities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

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

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3.3

企业经营者enterpriseoperator

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3.4

法治ruleoflaw

一种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调控的价值理念和方略方式。

4制定原则

4.1合法合理原则

制定本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文件等上位法的要求,符合理性、适当的要

求,同时与有关国际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保持协调、统一,充分考虑标准内容体系的技术可行性、

经济可行性、管理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

1

4.2公平公正原则

制定本标准应当符合公正、公平的要求,不偏袒特定利益相关者,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情况和

客观数据,综合考虑影响经营主体保护的各个环节和影响因素,科学确定制定本标准的内容体系。

4.3透明参与原则

制定本标准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吸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且鼓励相关方参与标准的制定和

修订过程,结合营商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标准内容,确保标准的全面性、适宜性和可接受性。

4.4便于应用原则

制定本标准和后续的应用,应当同时设定可衡量、可评价的指标,并且确保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在

实际操作中具有可行性,尽量采用数据“无感“收集等方式,提高数据收集的便利度,从而客观及时反

映营商环境现状。

5标准体系

本标准以经营主体的生命周期为轴线,以经营主体的权利类型为着重点,设计评价经营主体保护水

平的10个一级指标,即便捷准入、知情参与、自主经营、平等发展、财产保护、人身保护、有效监管、

政策环境、监督救济和依法退出,下设17个二级指标、106个三级指标。

5.1便捷准入

5.1.1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应关注如下内容:

——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

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本地方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

规定;

——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设立

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5.1.2提高行政许可实施便利度

应关注如下内容:

——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办事指南;

——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确定并公开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手续的具体办

理时间;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作为行政许

可的前置条件;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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