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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规定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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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
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
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材料(户籍、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
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四、转学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
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
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
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
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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