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2016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如何规定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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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

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

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

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

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

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

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

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

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百分之百。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

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

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

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

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

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

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

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x计算系数x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

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

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

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

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

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

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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