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 全5个.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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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全5个

案例2

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

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

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

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

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谈谈A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

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

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

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

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

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

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

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

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

销期限为100日。

(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没有证券法

律业务资格,涉及A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由A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

师签字。

(4)A公司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A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非审批。

中国证监会应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并且核

准程序当公开。

(2)A公司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股票,A公司股票发行应依法由综合

类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可采用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律师事务不得由本所无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具体工作,而以有资格律师的

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4)A公司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应由发行人A公司和承销的证券公

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案例4

某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

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持有B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经查,A公司为赚取利润,

董事会决定投资股票市场。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

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数个个人帐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赵某为了替公司

赚更多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

头条,之后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

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赵某将

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一一指出本案中的违法事实。

本案中违法事实主要有:

(1)赵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2)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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