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查后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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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查后的处理

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查后的处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

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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