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证人证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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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证人证言

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证人证言。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将证人作为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定,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对证人证言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证人本身不是证据,其向人民法院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才是证据;第二,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三,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其均可作为证人作证,即使其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因此,证人证言在有的情况下是带有倾向性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宣读。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的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根据《证据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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