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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

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

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

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体式格局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告。

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

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

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举措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该当在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体式格局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告。

第七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

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续筹计划,并监督施行;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施设备的利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令、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

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

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业主公约该当对有关物业的利用、维护、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该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该当承当的

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

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

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变乱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该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

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该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日召开。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

会。

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

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加入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加入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该当于加入

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

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

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

如实反应。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加入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

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加入。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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