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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明确住培学员各项待遇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参加培训期间,以住培学员身份落实各项待遇。医院根据其学历、岗位、薪级及国家有关政策及资金补助情况,按月发放补助。

第二条住培学员在培训期间,人事关系划拨至住培办统一管理。人事关系隶属于我院的医师在取得住培合格证书前,不属于其报考的科室人员。

第三条住培学员的收入项目构成为:医院补助+住培补助+奖励性绩效+夜班补助。外单位送培学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培训前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在我院享受除医院补助外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医院补助:发放金额参照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需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标准执行,如有变化,按照国家规定实时调整。

(一)目前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部分由组织科根据相关标准确定为:

住培学员学历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元)

本科生第1年

1780

本科生第2年

2056

本科生第3年

2092

研究生第1年

2170

研究生第2年

2220

研究生第3年

2266

(二)津贴补贴为社会保险部分,不直接发放至学员个人账户。

1.本单位学员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缴纳保险,由组织科负责办理。

2.社会化学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培训协议,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住培学员办理社会保险,学员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符合条件的住培学员可享受住宿补助300元/月,或选择教学基地的免费宿舍。享受以上待遇的限定条件为:

1.学员的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均不在市辖区、德城区、运河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且在以上辖区未购置房屋的人员。申请享受以上待遇,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以上辖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各1份。

2.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宿补贴与免费住宿可择一享受,但不可同时享受。

3.住宿补助每年8月份受理申请,按年度发放。

第五条住培补助,资金来源为国家、省、市拨付的住培专项资金,全科、儿科专业为2916元/月,其他专业为2500元/月。如拨付的住培专项资金发生变化,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奖励性绩效,按学员在所轮转科室所能够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发放条件:

(一)住培学员培训第一年无论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均不享受绩效。

(二)第二年9月份,由住培办组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加注在我院的住培学员进行处方权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自次月起开始享受绩效。

(三)奖励性绩效由住培学员所轮转的科室,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核算后上报住培办统一发放。住培学员奖励性绩效标准上限为1500元/月,由基地承担。

(四)住培学员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绩效。病、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除。

第七条夜班补助,住培学员取得处方权资格后,按照住培学员实际完成的夜班数量由科室进行核算,由基地承担。

第八条??以上各项补助的发放,以住培办、专业基地和科室进行的日常考核、考勤为依据。

第九条病、事、产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按请假天数扣罚。婚假3天不扣补助,超过3天按事假执行。

第十条住培学员在产假期间停发住培补助,延培期间予以补发,发满36个月即止。

第十一条各项补助的发放截止时间均为住培学员首次参加结业考核成绩公布的当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学员自成绩公布次月起恢复本院职工身份待遇。

第十二条住培学员参加结业考核不合格者,自公布成绩次月起,按延培处理,停发住培补助及奖励性绩效。因请假等事宜延培的,培训满36个月开始执行延培政策。住培学员在延培期间费用全部自理。

无论因任何原因,中途申请中止、终止或责令退培的住培学员,应返还我基地为其已发放的全部费用,包括医院补助、住培补助、奖励性绩效等。拒不返还者报上级主管部门,纳入学员诚信档案,记入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培训结束后,培训关系自然解除,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本文件自202*年9月起执行。原涉及住培学员待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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