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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集中统一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全县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
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规范
资产经营行为,最大程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开展清理清
查,全面摸清各单位经营性房产、土地、闲置资产及其他国有
资产基本情况,进一步明晰产权,规范整合,对经营性国有资
产和闲置资产注入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
分配,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盘活闲置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
二、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移交的国有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各行政事业单位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的土地、房屋和建
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土地等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清理、核实和移交:
(一)资产自查(9月1日—9月15日)。各行政事业单位
对本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细致地清理核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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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自查申报表,拟写自查报告,说明资产出租出借、闲置、对
外投资使用情况和资产相关证件情况等;将有关合同协议及其
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财政局。
(二)资产核实(9月16日—9月30日)。由县单位牵头,
组织财政、审计、建投集团等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核
实及督导检查。
(三)资产移交(10月8日—10月30日)。据各单位自查
及资产核实情况进行甄别、梳理,确定资产移交清单,分类建
立统一划转资产台账;出具资产划转文件,将各类经营性资产
划转给县建投集团统一经营管理。各单位配合不动产登记管理
部门将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
记至县建投集团。
三、管理措施
按照遵循客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做好经营性国
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一)经营管理原则。按照“公平公开,规范经营”的原则,
县建投集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化、规范化管理导向,根
据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区位价值和实际情况,按照国有资产
处置程序,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格进行评估后,采
取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拍卖、转让。因特殊原因并经
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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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允价格。
(二)经营管理措施。
1、建立台账。资产移交后,由建投集团建立经营性资产
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坐落地点、面积、
产权产籍信息、用途;承租方经营内容、企业及个人信息、租
金缴纳情况;出租、出借合同签订期限等内容。
2、分类施策。对统一管理前行政事业单位已与对方签订
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且尚未到期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
等移交到县建投集团,制作合同文本,按原合同(协议)价格
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后再按本方案规定重新处
置;对合同到期或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协议的,产权管理单位
必须于发文之日起停止签订任何协议,由建投集团按照公开、
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或转让处理,县建投集团
与承租人(或受让人)签订合同(协议)。对于原单位所签订
租赁合同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由原单位协商
解除租赁合同,再按评估价格作为底价,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3、规范合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统一使用县
建投集团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即“县国有经营性资产(房屋)
租赁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应为一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
三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资产评估和对外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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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合同未到期,未
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由原产权管理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负
责日常管理和修缮等工作;已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由负责日
常管理和修缮等工作;所需经费经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从经营性
房产收益中支出。承租方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
互联网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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