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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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绩效管理主体”)。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具体如下:

1.预算编制阶段: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指标体系构建、绩效预测等。

2.预算执行阶段: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报告等。

3.预算调整阶段: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4.预算决算阶段: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四、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1.共性指标:包括预算编制准确性、预算执行进度、预算调整及时性、预算决算完整性等。

2.个性指标: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重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绩效指标。

五、考核程序

1.自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2.复评: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进行复评。

3.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结果及应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予以通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

3.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考核结果作为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绩效工资、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

1.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力,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九、考核组织

1.财政部负责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组织,制定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实施,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的考核工作。

3.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自评和复评。

十、考核方式

1.定期考核:按照年度预算周期进行,包括年度自评、复评和总结评价。

2.专项考核:针对特定领域或项目,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3.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十一、考核评分标准

1.评分采用百分制,各项指标分值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合理分配。

2.评分标准包括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创新与改进等方面。

3.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十二、考核结果反馈

1.考核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2.被考核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三、考核信息公开

1.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公开内容应包括考核结果、整改情况等。

3.财政部定期发布全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体情况。

十四、考核工作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2.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业务培训,提高考核人员业务水平。

3.确保考核工作所需经费,为考核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五、考核工作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考核工作监督机制,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严肃查处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及时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维护考核工作的良好秩序。

十六、考核数据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考核数据应包括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相关资料,以及绩效目标、监控、评价等结果。

3.考核数据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归档,便于查阅和审核。

十七、考核结果应用

1.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应作为政府决策、政策调整和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可适当增加资金支持。

3.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减少或暂停资金支持,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十八、激励机制

1.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晋升等。

3.激励机制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激励效果。

十九、持续改进

1.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持续关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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