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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控税的案例分析

合同控税的案例分析

 合同控税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企业账务、税务处理和发

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是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企业的财务部门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根据合同开具发票,根据

合同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企业的账务中往往存在涉税风险。本文根据现代企业合

同控税的实践,提出企业在合同控税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三个新理念:一是

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二是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三是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

配。具体论述如下:

 一、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的内涵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合同中的

有些条款,例如货款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货物移交时间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也

就是说,合同决定账务处理,企业在对业务进行成本和收入核算的重要依据是经

济交易合同。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账务处理要么出现错

账,要么出现假账。企业做错账和做假账都会面临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案例1: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某生产企业2012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

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6月20日收款。发出

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

企业在2013年6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2013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

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并于2013年9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

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3年8月。某税务稽查局2013年10月对该企业检查

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

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

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

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

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

售货物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基于以上两个法律规定,该生产企业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履行

纳税义务时间,其账务处理没有与合同相匹皮。因此,税务稽查局对该生产企业

作出: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3)规避税收风险的方法

 合同决定账务处理,合同与账务处理必须相匹配。如果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

要么是做假账,要么是做错账;如果账务要能经得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必须做到

合同与账务相匹配。有鉴于此,生产企业2012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6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

期未付款,根据合同与账务相匹配的原理,当时应进行无票收入处理,其正确的

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收账款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无票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

 并于2013年7月份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

费附加等相关税款,2013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并开具发票,企业进行如下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234,贷:应收账款234,同时,借:应收账款34(红

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红字),借:应收账款34(蓝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蓝字)34(蓝字)。由于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3年8

月,存在销项税额,而该张增值税票上的销项已经在2013年7月份申报了,为

了规避重复缴纳增值税,只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一般纳税人一栏中的减项栏中做

减项处理即可。

 当然,如果不按照以上办法进行处理规避税务风险,则必须修改合同,使修改

后的合同与原来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修改办法是,把原来销售合同中的购货

方的付款时间修改为:2013年8月20日,这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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