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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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2座1008室

Suite1008,10/F,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

电话/TEL:010-6505-9190传真/FAX:010-6505-9422网址/WEB:

关于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4号,以下

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等相

关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自律规则”)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期发行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

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对涉及发行人本期发

行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查阅。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

解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则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2.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

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

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

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期发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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