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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会议

记录

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服务上下功夫,因此,基于营销

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在经办业务中不自觉地对客户(特别是老客户、

优质客户)作出某些迁就。但是随着借款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

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本文围绕具

体信贷业务中容易疏忽的几个细节问题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应

注意的潜在法律风险。

1.关于签章方面

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

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

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

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

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

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

《担保法》第30条相关规定,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

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

人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

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

1

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

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关于“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

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的规定,信贷人员在办

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

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还须注意

以下细节:

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这在大

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人签字(实际上

是替银行把了一关);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

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

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导致无效。

尽管《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但信贷人员并不能

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签字。因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又规定,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成为共有财产,但夫妻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司法解释说明了只要夫妻双方有一张书面约定,

那么婚前财产又可以成为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单方同意的抵押行为

(即使是单方的财产)很可能归于无效。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

中,须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

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

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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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

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根

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

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

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

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

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

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

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担保法》第

41条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

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

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

5.关于抵押物财产保险单上“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约定的重要性

问题

根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约

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话,有可能在出险时,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获得

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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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列出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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