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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

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

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

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

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

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

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

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

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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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

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

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

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

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

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

替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对于及

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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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屡次违法,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

排污,偷排直排污染物质,违法行为社会反响强烈以及造成环

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

处罚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并且不

具有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

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并且不

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

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

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

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

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

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

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

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违法行为,再搜集证据加以

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

第十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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