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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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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权、人身权的两分法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是传统财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基本范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旧的财产权制度渐次嬗变。以财产概念的创新与整合作为财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现代财产权体系应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我国未来民法典宜专编规定财产权总则,以整合财产权体系,并对各类财产权制度做出一般规定。

知识产权日益丰富多彩,新的权利形态陆续产生,从而导致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扩充;一般人格利益逐渐演变成商业人格利益,在现代法的框架下,构建了与传统人格权有别的商事人格权。现对上述情形分别述之:

认该项租赁权具有物权得效力,即出现了“租赁权物权化”的趋势:一方面,确立“买卖不能打破租赁”的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确立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出租人出卖其租赁不动产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5]“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租赁权演变成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有的学者认为不能绝对地称其为“债权”或“物权”,而是一种混合性的新型权利。[26]本人认为,租赁权并没有外化成物权,也不同于一般债权,而应视为一种特别债权,这种特别债权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优于所有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获得交易利益,不同于一般人格利益。在权利基本范畴中,信用权不是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资信类的无形财产权。(3)(商品化)形象权。形象(publicity)是个人或社会组织所拥有各种形象,包括真实人物的形象、表演形象、虚构角色形象、社会组织形象等,这些形象往往与主体自身的姓名(名称)、肖像(形象)、外表(标志)等一般人格因素有关,也与主体创造的角色、人物、作品或活动的名称、标题等特别人格因素相联系。[39]这些人格因素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权利人利用自身或虚拟的形象,或他人以合理的对价受让或许可使用该形象,其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并对消费者带来的良好影响。这种影响能给形象所附载的商品带来广泛的认知度,能给形象的利用者带来一定的经营优势,所以说,这种权利不是人格意义上一般形象权,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该项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无体财产权。(4)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或专营(franchise)是主管机关或社会组织所授予的从事特种行业、生产或经销特定商品的资格。政府授予民事主体的特许经营权包括特种行业经营权、垄断经营权、资源开采经营权、资源专用权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包括许可证经营权、商品或服务连锁经营权等。[40]在实践中,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一起,列为无形资产的范围。所以说,特许经营权是有别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无体财产权。

当限制,其目的是防止权利过于垄断,以保障知识的正当传播。时至当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并没有停止,社会财富的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财产越来越多地变成无形的非物质的”,[51]“我们有理由对传统上并不被认为是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权利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52]这些非物质性的财产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但又不限于知识产权。有鉴于此,笔者自90年代以来即主张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体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所产生的权利。[53]“无体财产权”的概念系德国学者科拉于1875年提出。在相当时期,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与学说曾以无体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至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成为国际通行用语,仍有学者继续采用无体财产权的说法。本人认为,诸如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特许经营权等,都是一种具有非物质属性但又不能归类于知识产权范畴的财产权;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还可能出现一些更新的无体财产权。因此可以考虑,以客体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为分类标准,在支配性财产权领域概括出有体财产权与无体财产权。在这里还有必要论述的是财产权的“无体”问题,即“无体”指的是作为客体看待的权利(无体物),还是作为客体看待的精神产品。青年学者袁秀挺博士曾撰文评述笔者的无体财产权理论,其中的许多评点都颇有见地,但是他将无体财产权的范围扩充到债权、票据权利的看法,[54]笔者不能苟同。其理由是:第一,有体财产权与无体财产权的分野,是在支配性财产权利范畴内进行的。按照前文所述拉伦茨的观点,该类权利的客体是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的精神产品。而债权、票据权利(特别债权)等概为请求性财产权利,另一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债权与请求权无实质区别。[55]因此,将债权作为无体财产权看待,实际上是将支配权与请求权混为一谈。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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