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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罪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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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顾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国一直走的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长时间合法存在。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有多种社会原因和社会自身文化所形成的。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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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一、刑讯逼供之根源
(一)国家经济与刑讯逼供的成因
我国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司法投入的不足。而司法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我国警察的薪水与其工作量是极不对称的,尤其是在基层,拖欠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按一位公安人员的话说:“中国就这么一点警察都养不起,还想站咱变成服务型,笑话!”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这两个结果导致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而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当难以找到其它证据时,也就只有靠审讯了。
因此,克服刑讯逼供,必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加大能提高的司法投入,又有依赖经济的发展。然而,一提到经济根源,不是一朝一夕能提高的。
(二)刑讯逼供的历史根源
回首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古罗马时期是禁止刑讯逼供的,英国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逼供,到1628年也几乎从实践中消灭了刑讯逼供。然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的存在着:北魏时,曾用过使人不堪忍受的“重枷”来逼取口供;南梁时,对那些不招供的人要“断食三日”,就连包公也把刑讯作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侯”,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刑讯逼供的思维依旧存在并影响着法律事务。
二、刑讯逼供欠禁不绝的多种原因
(一)思想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基础的理想和理念还未得认清除。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列入为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办案当中,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不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二)制度原因
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无罪推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露力相威胁。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向,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人的公共保护……,如果罪犯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其次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在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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