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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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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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

法律是立法活动的结果,法律质量的高低关乎到法律运行的状态与结果。当前,我国有学者具有前瞻性的指出:“我们以宪法的规定为指引,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路转变到推进法治秩序建构的立法思路。”在立法思路逐渐转变的引导下,我国立法活动也需转变立法理念,例如确立科学立法理念等。本文旨在分析与讨论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

一、问题的缘起

2012年12月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常回家看看虽然入法,但父母仍难盼得子女归。

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第一,相关法条界定标准不明晰。如关于“经常”的判定缺乏具体次数与时间的量化标准。第二,落实难。我国自古以来具有重视亲情伦理的传统文化,这将导致大多数父母不忍状告儿女。第三,执法难。既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措施,执法主体也不明确。第四,缺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以及系统体系构建。《劳动法》是否随之加以修改或者增加相关条款对劳动者探亲休假权利给予有力保障,以及即使有相关规定但是否能够真正贯彻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因此,为改变这种“有规定无执行”现象,从立法角度说,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树立科学立法理念。

又如,近期《法制日报》关于“成人奶妈”现象的报道。“成人奶妈”不仅提供“纯喂奶”服务。还提供性服务。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羞辱了社会风气。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存有空白地带,为有钱人“精神脏乱差”提供了灰色领域。

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的缺点是无法完全克服的,然而,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事立一法”并不是权宜之计,这样不仅会造成法律法规的冗杂,也会导致法律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局限。并且,我国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过于泛化,不易准确操作。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量刑标准,14-16岁的行为人犯罪,根据其量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其减少30%-60%;虽然有数字作为量化考核标准,但规定范围幅度仍存在很大浮动。因此,我们需要科学的立法技术,使之更加精准与精细,从而便于执行与操作。

二、科学立法理念的内容

科学立法理念要求立法要遵循科学规律,不仅拥有数量保证,更重要的是质量保证。

按照科学立法理念要求,立法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立法应尽量使用精准的语言,不能模棱两可。过于粗泛的法律条文,会使法律适用时出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我们需妥善处理立法保持适度抽象性与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统一性。第二,处理好法的前瞻性与滞后性的问题。法律是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践做法。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现象,但面临社会转型的大背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求法律要具有充分的前瞻性。第三,科学立法理念要求立法时要处理好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问题,法律不得朝令夕改,要在变动中保持连续性。第四,依据科学立法理念的要求,立法时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最先由美国总统里根通过总统12291号行政命令加以采用,要求任何潜在经济影响每年超过1亿美元的行政立法案必须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并且只能制定效益大于成本的行政立法。笔者认为,我国虽然没有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成本效益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在立法实践中也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理性立法的体现。

三、科学立法的实现路径

(一)科学的立法决策机制

笔者认为,科学的立法决策机制中,应包含如下内容:第一,立法决策科学化。一项立法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立法决策之所以在追求民主性的同时也应追求科学性,首要的原因在于制度成本,包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精力成本等诸多方面。第二,科学的立法决策。立法决策本身应保证合法性,同时要保证社会成员的接受性。第三,从实践层面来看,立法决策应具有充分的社会调研基础,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减少立法的随意性,重视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与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采纳与利用。

(二)完善的立法程序

程序正义关乎实体正义,立法程序也应该以看的见的方式体现。在立法调研阶段,立法调研不仅能充分的掌握第一手资料,也使得在立法时保持应有的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有权主体的主持下参与其中,从而为科学立法提供多重保障。

在立法博弈阶段,立法本身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会使问题愈辩愈清晰。通过立法博弈过程达成社会共识,会保障各利益主体不同的正当利益。

在立法论证阶段,立法论证的结果既可是肯定的也可是否定的。立法论证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与实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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