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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行为的性质分析

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是一项新事物。这几年,价格鉴定、认证工

作的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价格鉴

定、认证工作都受到了社会上各方面的检验。特别是1986年以来,国

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发生过多次大的争议。争议的核心内容是价格鉴定、

认证是什么性质的工作,与社会中介价格评估的关系以及价格鉴定、

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应当由谁主管。

一、关于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与价格鉴证的概念

价格鉴证的定义目前比较混乱,一般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

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评

估活动的总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

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

价格鉴证是新事物。在价格鉴证工作中,对价格鉴证、价格鉴定、

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的概念和性质往往认识不清,对其中的具体行为

的性质更难以区别,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说明。

产生概念混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1999年上半年以前,社

会上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的联系和区别并不重视,一般

统通称“估价”。但在物价系统内部,在认识上对这三者是有明显区

别的。国家计委对价格鉴证行业有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三

类管理文件,即:(1)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下达的《扣押、追缴、没收

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80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

定管理办法》([1998]775号)等),(2)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

认证管理办法》([1999]1074号)、《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2003]415号修订件),(3)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评估管理办

法》([1996]2654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1996]2655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1997]813号)等。这些文件均在这一时期制定。在这三类文件分

别作出规定中,概念比较明确:价格鉴定就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

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是指国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

对当事人委托的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价

格评估则应当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

(商品)估价。

1999年以前,价格鉴定机构在工作中为了简明起见,在内部一般

将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简称“价格鉴证”,国家计委有关管理文件中

没有出现过价格鉴证,在我国汉语词汇中也没有“鉴证”一词。那时

提出“价格鉴证”也不包括价格评估。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

评估的分别按照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管理,一般也相安无事。1999

年6月,国家计委召开全国第二次价格鉴定、认证、评估暨事务工作

会议,按照上述三类文件布置对全国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

进行综合性管理。

1999年10月,在有关部门的促成下,国务院开始清理整顿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将13个行业(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

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标事

务所等)统统纳入了经济鉴证的范畴。在经济鉴证的大范畴下,价格

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的概念开始混淆,一般人本来

就不清楚三者的区别,现在更是将其当成一回事,是一样的性质。

同时,由于国务院将“鉴证”一词的外延扩大,国家计委也不得

不修改用语。从1999年下半年起,将价格鉴证的概念变更为包括“价

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在国家计委审定的全国注册价格鉴

证师教材中,价格鉴证有两种含义:(1)三种有一定联系又相对独

立的价格行为;(2)是一种行为、一个过程的三个阶段,先评估,

再鉴定,后出证。但都认为价格鉴证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

评估。这样更加剧了一些同志在概念上的混淆。

2000年10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达的文件中,对价格鉴证概念也有广义和狭

义的区别。广义价格鉴证包括了价格评估,狭义的价格鉴证只指涉案

财物价格鉴定。

目前,在社会上、在不同部门间,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

评估概念的理解并不相同,必然产生分歧,应当正本清源,“循名责

实,物理其本”,从性质上进行界定。

二、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行为的性质分析

对价格鉴定、价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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