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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招标文件技术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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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一般规定

4.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

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

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与植被恢复等。

4.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

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

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

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

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

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

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

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

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

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引用标准(但不限于)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8);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17);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17);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4.2施工环境保护

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16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

或应遵守GB8978—2017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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