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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在英国,保险中介行业已经非常成熟,具备自我监督的能力,所以政

府对其采取比较宽松的监管模式,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目前

保险中介制度尚未成型,保险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保险行业的自律性较差,因而

政府有必要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但英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中保护消费者

利益的做法和思路对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关键词:保险监管;行业自律;保险中介

发达的保险业是英国金融产业的重要支柱,也是其引导世界金融发展潮流的

主要因素。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并与国际市场接轨,分析英国保险

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考察英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对完善我

国的保险监管制度非常有必要。

一、英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英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主要由1982年《保险公司法》、1977年《保险经纪

人(注册)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以及1982年《劳合社法令》组成,此外,

欧共体的共同协议也是英国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和

全球化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业之间的界限不断消失,兼容这些行业

的组织不断发展并迅速成为金融市场的主力,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正是在这样

的背景下,英国政府于1998年开始进行金融业监管体制改革,英国证券和投资

委员会改名为金融服务局,财政部的保险监管职能由金融服务局执行。2000年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增加规定了金融服务局的权力,该法对金融市场包括保险

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目前正在逐渐取代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1986年《金

融服务法》的地位。

英国的保险市场分为保险公司市场和劳合社市场,其保险监管也主要是对保

险公司市场的监管和对劳合社市场的监管,英国政府主要对保险公司市场进行监

管。英国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督权力主要集中在财政部,政府的监管只是为了保

证各保险人经营业务时持负责的态度,确保保险人具备法定最低偿付能力,具有

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能力。英国保险监管的特色在于行业自律,协助财政部进行

保险监管的是各行业自律组织如劳合社理事会、英国经纪人委员会等,而劳合社

市场则主要实行内部自我监管。因此,本文对于英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考察主要针

对其保险公司市场的监管。

二、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目前我国实行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的《保险法》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包括《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1998年中

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保险行业

的监管者,它作为金融管理机构依据《保险法》对中国保险业进行监管。中国保

监会正式成立后,成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险市场。它着力于使我国保险监管制度

的发展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步,并注重与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接轨,不断加

大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在这样的情形下,大批法律法规出台,弥补了我国《保

险法》的诸多不足,使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不断充实和完善。但是,

相关法律和制度仍然没有覆盖保险监管的程序问题,如计算偿付能力所需要的数

据信息如何收集,其真实性如何保障等问题,这说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可操作

性不够强,仍然没有健全的法制环境做保障。

相对于英国成体系有效率的宽松式保险监管,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目前正处

于过渡时期。我国已经逐渐放松过于严格的监管模式,逐渐侧重对偿付能力进行

监管。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是相对严格的,主要体现为由单一

的分业监管机构——保监会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对

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实行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

严格规定保险企业的经营准则,并由保监会贯彻执行;保险市场准入门槛较高;

对保险业务的经营予以严格规定等。

三、中英保险监管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一)保险监管模式的效果

英国的保险法律法规非常全面,针对保险业经营的每个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这种法制环境下的保险业经营非常规范,保险业监管已经形成了系统的管理机

制。英国比较宽松的、注重对偿付能力要求的保险监管模式符合其本国保险行业

发达且自律性较强的基本情况,在充分保障保险经营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了市场

竞争,与保险业的发展相辅相成。同时,随着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发展,保险行

业的监管也在逐渐和其他行业的监管混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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