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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院感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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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院感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院感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

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

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

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

见》(国办发〔2015〕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

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

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

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

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

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

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

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

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

(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

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

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

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基本功能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

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

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

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

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

务。

第十一条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

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

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

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

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

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

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

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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