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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

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

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

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

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

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

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

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

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

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

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

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

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

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

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

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

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

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

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

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

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

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

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

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

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

(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较大失

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

第九条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

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

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

人。

(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

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谈

话;

(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

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谈

话;

(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

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

责人参加。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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