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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规范各项经营行为,

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经营过程中的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为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项目经营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印鉴管理规定、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借款担保管理规定、风险抵押承包管理规定及跨区域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印鉴管理规定

1、印鉴管理的目标:确保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

肃性,落实责任,防范印鉴使用风险,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2、本制度印鉴是指:各分公司、子公司持有的“江苏弘盛建设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

司、子公司司、子公司印章;“高邮市兴邮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

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以及各项目部各类印章.

3、印鉴管理实行专人保管(原则上是由经理保管)、使用审批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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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印鉴的保管工作(项目部的印鉴由

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并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集团公司将与分公

司、子公司经理和印鉴保管人员分别签订《印鉴使用责任状》,明确责任。

4、印鉴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场所,如因特殊需要,应经分公司、子

公司经理书面批准.外出用印的,印鉴保管人员要确保章不离身,不得留章

在外过夜。

5、使用印鉴时必须要有审批人签字,方可用印。特别是对外签订合

同、开具授权委托书、提供证明文件等用印,未经分公司、子公司经理签

字批准,印鉴保管人员不得用印。坚决杜绝在空白页或空白合同上用印。

6、用印后印鉴保管人员应做好登记台账,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

7、坚决杜绝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利用集团公司印章,或分公司、

子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签定合同、对外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8、分公司、子公司对所持有印鉴的使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

经分公司、子公司经理审批的,由印鉴保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9、印鉴的移交.印鉴保管人员确定后,经分公司、子公司向办公室申

请可以更换保管人员。经办公室同意后办理印鉴移交手续,同时与新保管

人重新签订《印鉴使用责任状》。

分公司、子公司经理更换的,分公司、子公司持有的印鉴必须及时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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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更换,同时重新签订《印鉴使用责任状》。

10、分公司参加投标,必须慎用集团公司的所有印鉴,只有在签订正

式合同文本时方能使用。禁止以谋取收入参加陪标。所有投标必须有台账

记载。

11、项目部不得使用项目部行政印章,若因工程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刻

制项目部行政印章的,该印章必须由分公司、子公司专人保管,相关程序

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统一样式,并由分公司、子公司专人

保管,样式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X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同时在章印中备注“不得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赊欠材料款、工人工资

等,否则无效”等字样.

12、处罚细则、评分标准:

(1)分公司、子公司未明确专人保管印章或未与集团公司签订《印鉴

使用责任状》的,在月度考核中每次扣1分。

(2)印鉴使用无登记台账或者登记(包括存档)台账不全的,在月

度考核中每次扣2分。

(3)未经分公司、子公司经理批准擅自对外用印的,月度考核时每次

扣2分;印鉴保管人员罚款3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分公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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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致使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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