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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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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

教育学分证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

委〔xx〕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

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xx〕20号),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

公布的项目。

3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

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

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

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

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

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

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

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

255101520

低于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学分,Ⅱ类学分-学

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

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

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

分)。乡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

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

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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